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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铜**山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狮民一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月美于2015年5月11日以“因黄月美欲通过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维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月美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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