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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胡*等与铜陵县天门镇西垅村西丰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胡*、胡*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县天门镇西垅村西丰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铜陵县天门镇西垅村西丰十一组的委托代理人孙**参加了诉讼。上诉人苏**、胡*、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当事人按原审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苏**、胡*、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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