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黄**与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铜陵县东联乡郎丰村第五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与铜陵县**民委员会、铜陵县**民委员会新城第七村民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苏**、胡*等与铜陵县天门镇西垅村西丰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房园园与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朱**等与福州市晋**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与宁国市港口镇凉亭村十七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宁国市港口镇凉亭村十七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宁国市港口镇凉亭村17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