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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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