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宁国市南山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王**与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宁国市港口镇凉亭村十七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宁国市港口镇凉亭村十七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宁国市港口镇凉亭村17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宁国**事处联合村众村第十一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朱**等与福州市晋**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林**、张**等与福州市晋**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杨**、陈**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陈**、戴**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