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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宁国市南山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宁国市南山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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