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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翁**与福州市仓**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仓**村民委员会、原审原告翁**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808元,退回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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