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仓**村民委员会、原审原告翁**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808元,退回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