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大布村傍边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2015)武民初字第36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大布村傍边村民小组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小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