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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武夷山市洋庄乡大安村禾尚坵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1日以需另行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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