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大布村傍边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38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大布村傍边村民小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予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