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永兴县**龙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马*花与被执行人永兴县柏林镇青路村朱*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永*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永兴县柏林镇青路村朱*村民小组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永兴县柏林镇青路村朱*村民小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1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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