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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等与桂阳**道办事处某某村3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甘某某、李**、甘**、李*甲与被告桂阳**道办事处某某村3组关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某某、李**、甘**、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甘某某、李**、甘**、李*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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