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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琼中县营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述当事人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5)琼**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琼中县营根镇牛古湾经济合作社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琼中县营根镇牛古湾经济合作社支付征地补偿款400元和案件受理费25元给申请人,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琼中县营根镇牛古湾经济合作社在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根信用社有存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定从被执行人琼中县营根镇牛古湾经济合作社的存款账户中划拨475元(含案件执行费50元),用于支付申请人周某某的征地补偿款400元和案件受理费25元及支付本院的案件执行费5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琼中县营根镇牛古湾经济合作社在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根信用社的存款475元(户名:琼中县营根镇牛古湾经济合作社,账号:XXXX);

二、海南省琼**人民法院(2015)琼**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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