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