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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宇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25元,由原告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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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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