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宇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25元,由原告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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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秦**与九龙坡区金**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刘*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坝村13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12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判决书
汪**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赵坝村13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石**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文昌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李*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文昌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刘**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文昌村1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