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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文昌村1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文昌村1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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