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玉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7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秦**与九龙坡区金**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刘*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坝村13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12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判决书
邓*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7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