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原告赵**已交纳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蒋**、赵**、赵**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游**、肖**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西安市未央**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西安市雁塔**堡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道办事处曹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西安市未**村村民委员会、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卢**与咸阳市**道办事处大寨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梁**、高**、梁*与神木县高家堡镇十里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