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木*与被告西安市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81元,剩余18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刘*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李*、杨**与西安市**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被告西安市未央湖街道后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辛**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刘*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西安市**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辛军民与西安市**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长上与西安市**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