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潘在本市海淀**通大学、北**大学、北**大学、北**大学及本市朝阳**媒大学等地多次盗窃自行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2073.23元。

1.2013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潘在本市海淀**通大学思源楼正门东侧,以使用液压钳剪断车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李*(男,24岁)美利达牌勇士560型山地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14元。现赃物未起获。

2.2013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潘在本市海淀区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楼北侧自行车停放区,以使用液压钳剪断车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乔(男,23岁)捷安特牌ATX690型变速自行车1辆,鉴定价值人民币797.16元。现赃物未起获。

3.2013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潘在本市朝阳**媒大学梆子井学生公寓6号楼南侧楼前,以使用液压钳剪断车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丁(男,20岁)白色捷安特牌ATX750型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18.6元。现赃物已被起获发还。

4.2013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潘在本市海淀区北京理工大学出版楼东南侧,以使用液压钳剪断车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师(女,28岁)蓝色大行牌HAT060型折叠6速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8.01元。现赃物已被起获发还。

5.2014年5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潘在本市海淀**言大学校内综合楼前,以使用液压钳剪断车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牛(男,26岁)白色美利达牌豪爵50018速型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0元。现赃物未起获。

6.2014年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潘在本市海**言大学学生宿舍楼旁,以使用液压钳剪断车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林(男,20岁)黑色捷安特牌欧野2.0型山地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5.06元。现赃物未起获。

7.2014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潘在本市海**言大学西门附近的一个宿舍楼门口,以使用液压钳剪断车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男,24岁)红色美利达牌公爵600型山地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10.24元。现赃物未起获。

8.2014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潘在本市海淀**业大学一教学楼前,以使用液压钳剪断车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冬(EINORYTEJURGITA,女,35岁,立陶宛籍)红色美利达公爵600型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2374.02元。现赃物已被起获发还。

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潘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因盗窃,于2014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14日、同年9月19日解除;2014年10月2日因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潘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乔、丁、师、牛、林、王、冬的陈述,证人盖、何、蔡、刘、赵、郑、李2、叶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到案经过,被告人潘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盗窃被劳动教养,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本院在量刑时酌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潘退赔人民币六千七百九十二元六角,其中返还被害人李*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一角四分,发还被害人乔人民币七百九十七元一角六分,发还被害人牛人民币一千五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林人民币一千零六十五元零六分,发还被害人王人民币二千一百一十元二角四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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