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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任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某某,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二审请求情况

大连**民法院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纪某某、任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纪某某、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纪某某撤回上诉。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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