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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第24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在朝阳小学北侧无限极商店门前盗窃赵某某宗*250两轮越野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4,7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逃),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本院查明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逃),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二人经商议,杨某某选择作案目标,由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盗窃行为,在朝阳小学北侧无限极商店门前盗窃宗*250两轮越野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50.0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证实扣押白色海陵牌两轮越野摩托车一辆,并返还给失主赵某某。

2、照片两张,证实被盗摩托车的情况及被告人王某某指认现场的情况。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4、收据一张,证实被盗摩托车购买时的价格为8,800.00元整。

(二)鉴定意见

白价认刑认定(2015)44号《关于赵某某被盗窃案所涉海陵牌HL250G-B两轮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白色海陵牌HL250G-B两轮摩托车在价格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750.00元。

(三)辨认笔录

经过辨认,被告人王某某辨认出其同伙杨某某。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赵某某是亲属关系。2015年6月27日22时40分左右,在朝阳小学北侧无限极养生会馆门前赵某某的摩托车被盗了,是一台白色的山地越野车,高1.2米,长2米左右。后我与赵某某在灯塔北侧的一个砂锅麻辣烫的门口发现了车,按了防盗器,发现车灯亮了,我俩到车前仔细一看是自己的车。发现有两个坐着吃饭的人,听见有人说:“这车怎么响呢”,我俩就过去问他俩:“这车是谁的”,他俩就说:“不知道是谁的”,其中一个去厕所然后就跑了,另外一个我俩就没有让他走,这个人说:“我不走,这个车是我骑来的,是跑的那个给我的。”被抓的男的20岁左右,短发,皮肤黑,中等身材,1.7米。跑的那个男的1.7米左右,中等身材,自由式发型,穿一个黄色裤头。

2、证人杨**的证言证实:黑小子特种摩托车店是我开的。2015年5月16日,赵某某在我这买过一辆白色越野摩托车,出厂合格证、收据全有,8800元卖给赵某某的。2015年6月27日22时左右,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摩托车丢了,我路过金莎国际时看见一辆白色越野摩托车,上面坐了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旁边还有一个男的骑着一个小的越野摩托车,我看像赵某某的车,我就给赵某某打电话,说:u0026amp;quot;你的车是否有贴花u0026amp;quot;,赵某某说有,我看见那个白色的大车没有贴花,正说着呢,那二男一女骑着两个摩托车就向一中方向走了,后来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俩在我店前呢,看见他的车从路上过去了,因为赵某某他哥按了遥控器,看见车灯亮了,车也报警了。我挂了电话,也去找车去了。我们在一职南侧的沙锅麻烫门前发现了赵某某的车,当时看见旁边有二男一女,就是之前我在金莎国际看见的骑摩托车的那三个人,有一个男的看事不好就跑了,另外一个女的也走了,就剩下一个小伙没有走,给他带回派出所了。

(五)被害人陈述

失主赵某某的陈述:2015年6月27日22时40分左右,在朝阳小学北侧无限极养生会馆门前,我的摩托车被盗了。摩托车型号是宗*250,白色的,山地越野摩托车,价值8,800.00元。摩托车是一个多月前买的,没有上牌。2015年6月27日21时左右,我和朋友去剪发回来的时候,发现摩托车还在朝阳小学北侧无限极的门前放着,等我俩去电厂洗完澡回来的时候,摩托车就不见了。

民警同志从我家离开后,我和哥哥李*某就开着黑色捷达车去黑小子(我买车的地方)那里找发票,黑小子不在店,我就给黑小子打电话,黑小子问我车带不带车花,我说带,黑小子说在金莎国际看见一个车,不带车花。李*某这时看见路上过去两辆越野摩托车,就按了一下警报器,发现其中一辆车转向灯亮了,还响了几声,李*某就说追吧,我俩上车以后,怕出事儿就没有追,我俩就向灯塔方向开,等到了灯塔北侧的一个砂锅麻辣烫门口时,发现了我的车,按防盗器发现车灯亮了,响了,我和李*某下车走过去,发现有两个坐着吃饭的,他俩说:“这车怎么响呢”,我俩就过去问他俩:“这车是谁的”,他俩说:“不知道是谁的”,其中一个去厕所,然后就跑了,另外一个就没有让他走。被抓的男子20岁,短发皮肤黑,中等身材,身高1.7米。跑的那个身高1.8米左右,中等身材,自由式发型,穿有点黑白点的半袖。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6月27日17时左右,我和杨某某在文化广场西门偶遇,杨某某说去索非亚逗小姑娘,到了地方之后杨某某说小越野不好玩,我说那你就换个大的吧。他说去玛利亚对面的胡同,他总能看到有个大越野往里面走。我俩到了无限极的门前发现了一个白色大越野,杨某某说:“咱俩把它偷走啊?”我说:“不行,推走以后你能整着啊?”他说他以前就是专业干这个的,我说:“行。”杨某某把帽子给我了,让我假装打电话,看着点儿人,他在无限极对面一个废弃的小客里呆着。我就戴上帽子,假装打电话,一边看人。不一会儿有一辆黑捷达到了无限极门前,我和杨某某电话说:“这边回来人了,咱们走吧”,杨某某说有可能是买东西的,你看他们挑东西的时候,就把它推走,我说:“你咋不来推呢”,我去找杨某某,他说你等黑捷达走了再推,得手了我把小的越野给你。我看黑捷达走了,就把摩托车推到旁边的小区里了。我给杨某某打电话,杨某某就过来了,他拿来一把刀,没到五分钟,他就把车整着了。他说先去农村躲躲。我俩就去了洮北经开区转了一圈,之后回无限极对面的小区取的小越野,之后去了金莎国际。到了金莎国际之后,杨某某对像说饿了,我们就去灯塔那吃沙锅麻辣烫去了。刚一坐下,点完菜,大摩托车响了两声,我就过去看了两眼,这时就看见两个人过来了,其中一个人就说:“我就说丢不了吧”,杨某某对像感觉不对劲就走了,杨某某对我说:“跑啊,咱俩”,我对杨说:“你跑吧,不是我偷的,估计没事儿”。杨某某就假装接了一个电话,去一边假装尿尿,然后就跑了。下车那两个男的就问我:“刚才跑的那个人认识吗?”我说:“我认识”,其中一个人就说:“跑一个没事,抓到一个就行了”,不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七)视听资料

光盘两张,存有讯问被告人王某某的过程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过程的视频,证实讯问过程无非法取证的行为,取证过程合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盗窃的经过。

经对被告人王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与视听资料为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摩托车,价值4,7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返赃,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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