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等与被执行人叶**、王**、马**、缪**犯盗窃罪退赔一案中,因叶**、王**、马**、缪**在服刑期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敦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刘*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侯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祝某某、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卢**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玄永男犯盗窃罪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虞峰犯盗窃罪并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