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等与叶**、王**、马**、缪玉兰犯盗窃罪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等与被执行人叶**、王**、马**、缪**犯盗窃罪退赔一案中,因叶**、王**、马**、缪**在服刑期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敦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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