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虞峰犯盗窃罪并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虞*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因虞*在服刑期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敦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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