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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0日作出(1998)哈*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隋*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4日以(1998)黑刑二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8日以(2000)黑刑执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1月10日以(2005)黑刑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以(2008)哈*执字第32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1月13日以(2011)哈*执字第38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6月21日以(2013)哈*执字第30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1月25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隋**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隋**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该犯犯有数罪,根据犯罪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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