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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毛旦诉李**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白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奉刑初字第131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原审被告人白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白某某、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刑初字第13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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