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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380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38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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