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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超诉王*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王**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闵*初字第266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赃物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原审被告人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超、原审被告人王**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超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初字第26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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