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444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程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原审被告人程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程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x撤回上诉。
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44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