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4587号刑事判决。对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后,张x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
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45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