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143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电缆线,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扣押在案的大力钳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14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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