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廖**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141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廖**向被害人熊某某退赔人民币三千三百一十三元。原审被告人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廖**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廖**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14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