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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树见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启刑二初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树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未退赃物折价款一万六千八百五十八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陵监狱于2015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罚金未履行,赃款人民币八千四百二十九元未退出。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申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部分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树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七日(刑期至2015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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