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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家**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张*初字第05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系暴力犯,2012年4月、2013年2月、2014年4月、2015年6月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表扬,悔改表现突出;判处罚金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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