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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洪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镇刑一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海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08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12日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镇执字第0031号刑事裁定,对上述判决中被执行人任海洪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刑终结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29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任海洪,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任海洪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海洪,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任海洪,在2015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3分。为此,2012年12月、2013年10月、2014年7月、2015年5月连续四次获得监狱表扬,悔改表现突出。罪犯任海洪对判决罚金及继续退赔未履行,但其提交了江苏省**民法院(2009)镇执字第0031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江苏省**民法院(2009)镇执字第0031号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任海洪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任海洪提交了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的刑事裁定书,故本次减刑对财产义务的履行可不作为考核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任海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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