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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2年3月25日作出(2002)苏中刑二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622167.62元,发还失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6月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民法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苏*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锡刑执字第32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锡刑执字第17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40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22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蔡**,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蔡**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蔡**,在2015年9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9分。为此,2014年7月、2015年3月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6月、2015年9月获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蔡**对判决没收财产和继续退赔未履行,但其提交了司法所、派出所及村委会出具的书证证明其家庭困难。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罪犯蔡**提交的有关证明不足以证实其经济困难,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用。鉴于罪犯蔡**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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