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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镇经刑初字第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镇刑终字第000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23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有余罪,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京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53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于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未履行财产刑,虽当地政府出具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但不能证实其本人确无可供履行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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