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5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42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014年1月、2014年12月、2015年8月获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罪犯李**的财产刑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