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作出(2008)富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飞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金*飞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飞准予减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