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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与陈**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骆卫权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向上诉人陈**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陈**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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