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长海县**品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产品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法院(2008)大海长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的委托代理人姜**、田**,长海县**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元,由上诉人邓*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