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诉被告吴**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吴**(以下简称被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与被告联系,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有效的身份信息。为此,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但原告至今仍未提供。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有效的身份信息,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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