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青和海运有限公司(QINGHEMARTIMECOMPANYLIMITE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未在本院规定的预交诉讼费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苏**与上海**限公司、青岛海诺**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上海**限公司、青岛海诺**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上海**限公司、青岛海诺**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上海**限公司、青岛海诺**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上海**限公司、青岛海诺**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青和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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