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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寿光**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收到自寿光市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郭**与被告寿**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6910元汇至本院账户,否则本案按撤诉处理。截止到9月2日,原告郭**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应依法予以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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