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等与被告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肖**、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肖**、王**、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江*与上海**限公司、青岛海诺**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上海**限公司、青岛海诺**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青岛**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青岛**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青岛**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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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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