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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奕**工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备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奕**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备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江**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独任审理。2014年12月9日,原告江苏奕**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奕**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奕**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江苏**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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