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请求人:江阴**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悟空村村委大院。组织机构代码:79536314-6。
法定代表人:马*。
请求人江阴市**有限公司因与被请求人江阴**限公司间的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请求人江阴**限公司向江**税局办理的编号为1022015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资料予以提取或复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江阴市**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请求人江阴市**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被请求人江阴**限公司向江**税局办理的编号为1022015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资料予以提取或复制。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4年12月1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