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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大连**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大连**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理。2014年11月20日,原告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被告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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