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泛和船舶**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泛和船舶**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泛和船舶**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