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州市**有限公司与武汉泛**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泛和船舶**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泛和船舶**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泛和船舶**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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