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连金**限公司与“富宁山”轮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扣押船舶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大连金**限公司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扣押“富宁山”轮于江**家港港,并责令被申请人“富宁山”轮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提供人民币370万元的担保。本院受理后,于9月23日作出(2014)武海法保字第00354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武海法保字第00354号扣押船舶命令,并于当天扣押“富宁山”轮于江**家港港。9月28日,申请人大连金**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富宁山”轮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富宁山”轮的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金**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解除对“富宁山”轮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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