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船有限公司发生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就“国用15号”轮拍卖进行债权登记,要求被申请人**船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物料供应价款4.2761万元,并提供了本院(2014)武海法商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丁*挺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