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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史荣花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荣花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民法院管辖。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不在市北区,而是在市南区,故应由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市北区胶东路20号2单元202户,其自称于2014年1月起租住于市南区刘家峡路10号。而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14年1月6日,故市南区刘家峡路10号不能认定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的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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